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曾炫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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