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11號
PTDV,105,司促,5611,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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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童培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童培欽請求返還
  借款新臺幣15萬元。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委託切結
  書,該切結書係童培欽受第三人童敏渝之委託,至建國當舖
  押當車號0000-00 小客車壹部,並取得押當金額新臺幣15萬
  元。是依形式觀之,委託切結書之當事人應為「建國當舖
  童敏渝」。故請釋明聲請人李佳駿對債務人童培欽之請求權
  依據,並應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請求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童培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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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