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峰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2 紙之退票理由單(票據號碼MD0000000、MD000
0000),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
票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峰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