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慧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慧瑛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5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53 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黃慧瑛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5 月2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07 元及費用12,07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
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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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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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黃慧瑛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9 │
│ │ 20,831元 │ │5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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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3.99 │
│ │332,28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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