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11號
PTDV,105,司促,5411,201606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黃齡嬌
      魏梅桂
      黃昭瑋即黃英裕之繼承人
      黃珮婷即黃英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昭瑋黃珮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英裕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黃齡嬌魏梅桂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
  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