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黃齡嬌
魏梅桂
黃昭瑋即黃英裕之繼承人
黃珮婷即黃英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昭瑋、黃珮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英裕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黃齡嬌、魏梅桂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
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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