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94號
PTDV,105,司促,5394,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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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 務 人 姜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姜文明於民國104 年4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177元(含本金72
  ,100元、利息11,077元)及其中72,100元自民國105 年4 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姜文明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2,100元│     │4 月2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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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