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 務 人 姜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姜文明於民國104 年4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177元(含本金72
,100元、利息11,077元)及其中72,100元自民國105 年4 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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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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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姜文明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2,100元│ │4 月2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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