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61號
PTDV,105,司促,5361,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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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政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政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政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
  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查報是否選任
  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
  者,並應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
二、請釋明就請求新臺幣1,754,645 元部分之借款已屆清償期之
  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
  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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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