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28號
PTDV,105,司促,522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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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黃正成
債 務 人 田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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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