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39號
PTDV,105,司促,4939,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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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尤俊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阮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趙阮美惠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趙阮美惠之戶籍設於高雄市路竹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是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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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