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99號
債 權 人 邱振興即順成衛生工程行
債 務 人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零柒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
人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4,656,078 元,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
文件,即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契約、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履
約保證金支票、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 月16日函、
債權人所失利益計算式、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
三聯單、油料成本支出憑證等,尚無從推知就其中請求另行
發包酬金差額即為新臺幣195 萬元,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請求
尚難認為有理由。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其請求權
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然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
新證據以資釋明。是就新臺幣195 萬元部分之請求,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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