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林榮漢即正昌水電工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分別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105 年2 月17日依上開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 自105 年2 月17日重行起算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 105 年6 月1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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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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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宗億營造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4年7月30日 │373,520 元│MX0447676 │正昌水電工業行│
│ │公司 林秋宗│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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