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號
PTDV,104,重訴,42,2016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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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許宗盛 
被 上訴 人 許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4,545元(計算式:土地部分:9,96
1,545 元【〈107.03+298.88+34.75 〉×12500 +〈74.15 +
41.52 〉×38500 =0000000 】;房屋部分:443,000 元〈2812
00+161800=443000〉,合計10,404,545〈0000000 +443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5,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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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