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張良寶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曾筱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