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淑卿
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瑞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4 月1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87
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5 之債 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提10 3 年8 月至104 年5 月薪資表所示,其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台 幣(下同)22,864元(含加班費及獎金,年終獎金因不固定 不予列計),有薪資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 單附卷可稽,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284 元及勞保 費386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2,194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單身,租屋居住,每月租金5,000 元, 其子女均可自立,無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之 必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5,00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 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而依債務人每月可支配 所得22,194元,扣除每月房租5,000 元及每月更生方案清償 金額5,919 元後,僅餘11,275元供自已每月生活之用,與台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相近,尚屬可採。則債 務人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6,275元(11275 +5000=1627 5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解約金11,647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全球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 4 年8 月26日回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1,597,968 元(22194 ×72=0000000 ),扣 除其自己必要之生活費用1,171,800 元(16275 ×72=0000 000 ),所剩426,168 元,再加上其保險解約金11,647元, 共計437,815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94,034 元(437815 ×9/10=39403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 ,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之清償總額為426,168 元(591972=426168),已較39 4,034 元多出32,134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919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2.80% │
│5.債務總金額:3,327,705元 │
│6.清償總金額: 426,168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305,336 │ 9.18% │ 543 │ 39,096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38,222 │ 19.18% │ 1,135 │ 81,7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甲○(台灣)商業│ 49,355 │ 1.48% │ 88 │ 6,3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788,904│ 23.71% │ 1,404 │ 101,0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777,855│ 23.37% │ 1,383 │ 99,5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751,853│ 22.59% │ 1,337 │ 96,2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6,180│ 0.49% │ 29 │ 2,0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3,327,705│ 100% │ 5,919 │ 42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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