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58號
PTDM,105,聲,65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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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傳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71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於聲請書第11行「第二級毒安非他命」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12行「屏東分局 檢驗毒品照片1 張」後補充「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份」 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傳發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2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送 執行後,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 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 第1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案警方 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 小包(毛重為0.2 公克),經警方以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 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 檢驗報告書、檢驗照片各1 紙附卷可憑(分見屏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0 號卷第27、45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此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 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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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