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46號
PTDM,104,訴,246,201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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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正緯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翁世容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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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