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朝霖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建助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被 告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易真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被 告 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建達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鴻鵬被 告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吉和被 告 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胡秋生被 告 寶慶藥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燦珠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十五號被告張朝霖等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 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 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印刷 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等因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偵字第737 號起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審理 。惟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 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 製藥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 印刷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均為法人身分,其等被訴之違反藥事法第87條之罪,其等行 為時之代表人、受雇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 以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起訴, 經本院另案104 年度訴字第45號案件受理,尚未審結,有起 訴書(見本院卷第2 頁至第10頁反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189 頁)在卷可稽。又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因認本件犯罪之成立需以本件被告之負責人被訴 之犯罪為斷,本院認有必要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前,依刑事訴 訟法第295 條規定,裁定停止本罪之審判。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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