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787號
PTDM,103,易,787,2016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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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浤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陳烜永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曾政欽
被   告 盧錦城
被   告 陳玟伃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7547號、103 年度偵字第6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嘉浤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起至102 年8 月21日止,擔任西藥服務職業工會理事長,因與理事即 被告陳烜永曾政欽盧錦城陳玟伃等4 人共同懷疑西藥 工會會計陳麗娟,於任職期間之帳目不清、盜刻印章,竟分 別基於個人誹謗之犯意,及與陳烜永曾政欽盧錦城、陳 玟伃共同誹謗之犯意聯絡,將「本會離職會務陳麗娟盜用公 款、證據確鑿」、「陳麗娟利慾薰心,仍以過世的林順生理 事長印鑑領取款項,據為己有,行徑囂張、泯滅人性。」等 如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散布寄發 予李允仁鄭紅萍、郭聰敏等西藥工會全體會員共428 人, 足以貶損陳麗娟之人格及社會地位與評價。因認被告5 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麗娟告訴被告李嘉浤陳烜永曾政欽、盧錦 城、陳玟伃等5 人之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嫌,惟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雙方已當庭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人因而撤 回告訴,此有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 第70頁、第72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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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行為人 │ 寄發時間 │信函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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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嘉浤 │102年9月3日及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以西藥工 │同年9月5日 │ 會務人員陳麗娟,以多年把持會務之姿態,及諸多理監事和│
│ │會理事長名│ │顧問撐腰下,蠻橫、狂妄、無視理事長之存在,許多不合常理行│
│ │義) │ │為視為常態 │
│ │ │ │ 1.不經理事長批示的公文,可以擅做主張自行發文。 │
│ │ │ │ 2.公器私用,工會電腦一半以上,儲存其私人資料,另申請│
│ │ │ │ 沒有移交的網路電話,供其個人上網享樂,每年花費工會│
│ │ │ │ 13400多元網路費,上班時間都在上網。 │
│ │ │ │ 3.帳務不清,所購物品皆高於市價甚多,印刷費一年多達 │
│ │ │ │ 38000 元! 移交不清,101 年1 月至9 月帳冊不翼而飛,│
│ │ │ │ 竟由張振宗常務監事帶領下誣指為理事長遺失! │
│ │ │ │ 4.掌管各人詳細資料的自然人憑證,竟以不相干之人葉耀國
│ │ │ │ 為經辦人,可見其對會務草率之行事。 │
│ │ │ │ 5.領據可以塗改不消印!甚多塗改,帳冊連會計師都看不懂│
│ │ │ │ 。常務監事敷衍,草率可見一斑! │
│ │ │ │ 6.安插自己女兒廖新芳,好友鄭紅萍等完全沒有會員資格之│
│ │ │ │ 人擔任理事,培植勢力影響會務。 │
│ │ │ │ 7.保證人沒有迴避三親等不得為保證人之規定,以自己女廖│
│ │ │ │ 新芳充數,常務理事郭聰敏和常務監事竟違法蓋章通過,│
│ │ │ │ 且不遵循一年對保一次之規定。對新進會務人員百般刁難│
│ │ │ │ ,不但要與理監事每位成員無三等親關係,還不得為外縣│
│ │ │ │ 市人員,諸多劣行,罄竹難書! │
│ │ │ │ 8.近日會務黃小姐前往郵局欲領取勞、健保劃撥款,被拒? │
│ │ │ │ ,原來陳麗娟沒有變更印鑑,仍然沿用已故前理事長林順│
│ │ │ │ 生印章領取劃撥款,居心叵測,也極俱荒唐!如此行徑豈│
│ │ │ │ 是目無法紀足以形容。現理監事會已委請會計師清理,如│




│ │ │ │ 有違法,將全力追討,繩之於法! │
│ │ │ │ 9.陳麗娟於7月初自行請辭獲准!然其知劣行將被揭發,竟 │
│ │ │ │ 策動多位理事集體辭職,欲達瓦解理事會、使無法對其帳│
│ │ │ │ 目實行調查之實,行徑惡劣,不知悔改。7月1日郭聰敏先│
│ │ │ │ 生,時任本會常務理事,親臨本人家中,舉發陳麗娟不當│
│ │ │ │ 領取101年年終? 40500元,經調閱100年會議記錄,由方 │
│ │ │ │ 次郎理事提案通過,陳麗娟原為西藥公會正式職員,到本│
│ │ │ │ 工會兼差,月薪實領27000元,不得再領取其他費用屬實 │
│ │ │ │ ,然郭聰敏竟然阻撓理事會追討陳麗娟不當領取之年終? │
│ │ │ │ 金,稱既已領取不予追究,其行為讓人匪夷所思!並語帶│
│ │ │ │ 威脅查帳不溯及既往。7月30日以郭聰敏為首一干人集體 │
│ │ │ │ 辭職,企阻擾本會對陳麗娟與張振宗是否有循私舞弊之調│
│ │ │ │ 查! │
│ │ │ │ 10.未經理監事同意,擅自以工會經費訂閱與會員毫無關係之│
│ │ │ │ 報紙(人間福報),十足浪費公帑之嫌。 │
│ │ │ │ 陳麗娟以每週兼職工會29小時工時,淨領每月27000元高 │
│ │ │ │ 薪,另兼兩會和原單位三會,月收入高達四萬多,竟不知│
│ │ │ │ 愛惜羽毛,還在工會裡上下其手,貪婪之心,令人不齒!│
│ │ │ │ 本人身為工會負責人,理當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捍衛到底,│
│ │ │ │深恐諸位先進不明究裡,聽信謠言(簡附幾件影本以供參考),│
│ │ │ │特致此函以正視聽。希望全體員工做工會理事後盾,全追惡劣會│
│ │ │ │務人員不法所得重新建立一個健全、有制度、財務透明化的西藥│
│ │ │ │服務職業公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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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嘉浤 │102年9月12日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以西藥工 │ │本會離職會務陳麗娟盜用公款,證據確鑿,經向郵政總局申請資│
│ │會理事長名│ │料查核計: │
│ │義) │ │101 年2 月9 日NT$155,913 │
│ │ │ │102 年5 月15日NT$99,246 │
│ │ │ │102 年6 月19日NT$35,614 │
│ │ │ │合計290,773元沒有入帳,全數飽入私囊!(如附件) │
│ │ │ │本會已委請湯律師追討,依法究辦。 │
│ │ │ │陳聰敏郭瑜欣弟兄、李謙一、李太元張振宗等人,一再袒護│
│ │ │ │,並以諸多奧步,向有關單位檢舉理事長資格不符,散發不實言│
│ │ │ │論,詆毀本人欲阻止本會查帳,此種行為讓人有諸多聯想,工會│
│ │ │ │也將和律師商討,追查這批人是否有共犯結構!...(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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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嘉浤 │102年9月23日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 陳烜永 │ │ 證據會說話,不容狡辯。前會務人員陳麗娟受四個公、工會│




│ │ 曾政欽 │ │栽培,不知珍惜,反而膽大妄為、監守自盜,不移交郵局42207 │
│ │ 盧錦成 │ │316郵政劃撥帳號。這帳號是會員劃撥勞、健保費用的帳號、帳 │
│ │ 陳玟伃 │ │號內常有數十萬元的匯入款! 陳麗娟利慾薰心,仍以過世的林順│
│ │(以全體理 │ │生理事長印鑑領取款項,據為己有,行徑囂張、泯滅人性。 │
│ │監事長名義│ │ 西藥服務職業工會從94年開始運作,至今已有9 個年頭,目│
│ │) │ │前只查到101 年至102年6 月就被盜領新台幣二十九萬零七但七 │
│ │ │ │三元(NT$290,773),連同100年8月10日決議不應請領年終獎金│
│ │ │ │新台幣四萬零五佰元(NT$40,500)計新台幣三十三萬一千兩佰 │
│ │ │ │十三元(NT$331,273元),尚有7年帳冊沒移交,恐早被毀屍滅 │
│ │ │ │跡。由此可看出早期常務監事張振宗看帳草率的程度,讓她有機│
│ │ │ │會盜領,而且一搞就那麼多年。對工會和會員的權益造成莫大的│
│ │ │ │損失。 │
│ │ │ │ 陳麗娟保證人廖新芳為其女兒,郭聰敏張振宗違反三等親│
│ │ │ │以內不為保證人之規定,蓋章通過其為保證人。如造成工會損失│
│ │ │ │,工會也將一併提出連帶保證人賠償責任之訴…(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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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嘉浤 │102年10月間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 陳烜永 │ │ 諸多的證據顯示,陳麗娟在公會待了二十幾年,未善盡職責 │
│ │ 曾政欽 │ │,貪得無厭只要有機會任何小錢她都不放過。如五一勞動節和 │
│ │ 盧錦成 │ │會員大會出席車馬會,每位會員發給NT500福利金,陳麗娟、葉 │
│ │ 陳玟伃 │ │耀國、廖秋至等人無會員資格卻擅自領取NT500出席車馬費(名 │
│ │(以全體理 │ │冊可證)。近日又從玉山銀行存款簿中發現被提領的10萬元現金│
│ │監事長名義│ │遭侵吞(如附件)。至今共查獲侵占金額合計NT431,273元。 │
│ │) │ │ 孰令致之,除本身貪婪之外、制度鬆散、監督機制大開方便 │
│ │ │ │之門,負責查帳的常務監事,只蓋章了事,所以監事會難辭其咎│
│ │ │ │!9月初郵局經理通知,到郵局觀看監視錄影帶指認,發現領款 │
│ │ │ │人為人稱班長的葉耀國(陳麗娟聘用的跑腿人員)理事會電話通│
│ │ │ │知其出面說明,但他置之不理,與先前本會聘請律師寫存證信函│
│ │ │ │,要陳麗娟出面說明遭拒收,如出一轍。 │
│ │ │ │ 原本理事會本著息事寧人,只要陳麗娟歸還盜用款項,即不 │
│ │ │ │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毫無悔意的陳麗娟,仍寄發聲明書給會員一│
│ │ │ │再狡辯其清白,並強調如有證據請向司法機關提告。 │
│ │ │ │ 上天有好生之德,本會給了陳麗娟極大的機會善了!但他錯 │
│ │ │ │估形勢,拒不認錯,本會為伸張正義,更為了廣大會員的權益,│
│ │ │ │不得不以業務侵占之罪名、報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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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嘉浤 │102年11月間 │緊急通知 │
│ │(以西藥工 │ │主旨:由郭敏召集的臨時大會,嚴重違法,請各位員切勿參加。│
│ │會理事長名│ │事由:…………本會於102 年12月14日星期六召開第三屆第三次│
│ │義) │ │ 會員大會……親自參加者依往年慣例可領五百元車馬費、紀念│




│ │ │ │品及會後聚餐,請務必出席,為維護會員應有之權益,共同追討│
│ │ │ │陳麗娟盜領工會不法所得四十三萬元正。 │
│ │ │ │附件:陳麗娟被依侵占、竊盜移送法辦之三聯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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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