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9號
ILDV,105,訴,149,2016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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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信義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本件仍有未完全補正情形
,即駁回其訴:
一、向羅東地政事務所調閱103年12月5日以收件字號103年羅登
  字第201060號及104年6月11日以收件字號104羅登字第07818
  0號辦理被告吳信義等人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二、被告吳信義等人之被繼承人吳石井遺產已稅或免稅證明書及
  全部遺產清冊到院。
三、被繼承人吳石井之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
  其中有已向本院提出者,無庸再陳報),並提出經本件經補
  正、更正及為完整追加全部應為被告之人後之起訴狀(含依
  對造人數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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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