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4號
ILDV,105,補,154,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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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李阿麵
被   告 陳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1,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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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