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5號
ILDV,105,聲,25,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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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張麗玉
      鄭瑞麟
      鄭瑞潭
      鄭瑞仁
      林雅惠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致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書甫律師
相 對 人 林春同
      林游玉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聲
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就兩造間租 佃爭議事件,於宜蘭縣政府移送本院審理後為訴之追加,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經核原告追加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萬2,300元【計算式: 181(占有面積)x18300(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應 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3,868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7萬10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 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3萬6,234 元(計算式:00000-00000=36234),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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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