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雯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雯娟於民國101年1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陳雯娟自民國102年9月至103年7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12,458元,但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5,941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