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01號
ILDV,105,司促,2201,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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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官裕翔
債 務 人 官阿宗
債 務 人 楊阿蔭
一、債務人官阿宗官裕翔楊阿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玖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官裕翔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官阿宗楊阿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2筆,金額
  總計103,83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
  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官裕翔本息繳至民國104年12月25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0,517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官阿宗、楊
  阿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官阿宗、官│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0517 │裕翔、楊阿│2月26日起  │3月29日止  │六九     │
│  │元  │蔭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3月30日起  │5月30日止  │六二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31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官阿宗、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517 │裕翔、楊阿│1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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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