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孟卓
債 務 人 胡明芬
一、債務人林孟卓、胡明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柒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孟卓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胡明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4筆,金額總計111,1
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
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孟卓本息繳至民國104年11月30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2,70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胡明芬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孟卓、胡│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72705 │明芬 │2月01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3月29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3月30日起 │5月30日止 │六二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31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孟卓、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705 │明芬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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