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91號
ILDV,105,司促,2191,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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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明瀚
債 務 人 林逸妮(原名林燕妮)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麗玉(原名柯秀榛)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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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