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55號
ILDV,105,司促,2155,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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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債 務 人 陳春美(即朱文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自清(即朱文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自揚(即朱文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自璿(即朱文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自淳(即朱文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計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伍元迄今未清償,故 請求對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 之卷證資料所示,經本院民國104年10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之 繼續執行紀錄表已載明原債務人朱文毅業已於99年2月5日死 亡,改列繼承人陳春美朱自清朱自揚朱自璿朱自淳 為債務人等語,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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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