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80號
ILDV,104,訴,380,201606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簡若竹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   告 簡瑞瑩 
被   告 簡鈺儒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秋敏 
被   告 簡麗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