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6號
ILDV,104,訴,206,2016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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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林增裕
被上訴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5萬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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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