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被上訴人 林增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4萬4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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