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朱寶玉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沈智偉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代 理 人 王秋翔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呂淑嫺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代 理 人 林引仁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林浴民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吳宜寬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代 理 人 陳信華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於本院104年度消債清第2號聲請時所 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清算程序進行時之陳報 狀及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其名下財產僅有機車一部,已由 債務人提出等值之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元及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28,836元,且債務人清算財 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 團財產共計130,836元,經核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 ,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 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通知匯款函等在卷足憑,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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