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游朝凱
選任辯護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
簡易庭104年度簡字第848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622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朝凱無罪。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游朝凱因擔憂颱風吹襲其 宜蘭縣羅東鎮○○路00號住處附近之樹木,造成樹枝、樹葉 堵住其住家之排水而導致淹水為由,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 ,於民國104年9月20日7時30分,在劉美連位在宜蘭縣羅東 鎮○○段000地號(宜蘭縣羅東鎮○○路0段000號後方)空地 上,持其所有之鋸子1支,攔腰鋸斷游興旺、劉美連所種植 在該處之香樟樹1棵,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 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可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 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因避 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 得已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 緊急避難行為,係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猝遇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 件(最高法院著有24年上字第2669號、73年度台上字第1827 號判例可供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責,無非係以被告 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劉美連、游興旺於偵 查中之指述、宜蘭縣羅東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現場照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游朝凱固坦承有持所有 鋸子鋸斷宜蘭縣羅東鎮○○段000地號上香樟樹一棵之事實 ,惟堅決否認毀損犯行,辯稱:伊係因為之前8月份颱風來 襲,該棵香樟樹之樹葉、樹枝吹到伊住處屋頂、陽台,造成 伊住處積水、淹水,伊為免此次9月份的杜鵑颱風又造成住 處淹水,才在颱風來的前一日持鋸子鋸斷該顆香樟樹等語。 被告辯護人亦稱:本件香樟樹究係證人劉美連或游興旺種植 有疑義,且縱認係證人劉美連種植,證人劉美連亦僅持有○ ○段000地號持分一部份,均非合法告訴人;又被告游朝凱 雖坦承有持鋸子鋸斷該棵香樟樹,但係基於緊急避難之意思 而為之,依法應阻卻違法,請判處無罪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劉美連於警詢雖稱:其在民國67年間就買下羅東鎮○○ 段000地號土地持份一部份,其有同意游興旺在此土地上種 植一棵香樟樹,大約20年前游興旺就已種植在此云云(見警 卷第6頁),然於偵訊時又稱:該顆香樟樹係其與游興旺共 有,其要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云云(見偵卷第9頁反面)。 於本院審理時則稱:該棵香樟樹係游興旺拿樹苗給其,由其 種植在宜蘭縣羅東鎮○○路0段000號游興旺住處後方空地( 指羅東鎮○○段000地號上),係要防蚊子用。其平常受僱 於游興旺,游興旺在418號開設代書事務所,其工作係擔任 代書助理,但因為其也有在355地號土地上種菜、施肥和整 理,所以游興旺把樹苗拿給其種。就355地號土地其沒有與 其他共有人為分管協議,共有人都有在該土地上種菜或竹筍 。其沒有修剪該棵香樟樹云云(見本院簡上卷第57-60頁) 。證人游興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該棵香樟樹係種植在劉 美連與其他人共有之土地上,不是其自己土地上。其從三星 某朋友處拿回樹苗,送給劉美連種,因為其自己土地上有鋪 水泥、無法種植,且因為該土地(指355地號土地)都沒有 人管理,所以其用圍籬圍一塊約30、40坪土地讓劉美連在該 處種菜、種香樟樹。其不知道劉美連有無經過其他共有人同 意才在該土地上種菜或種該棵香樟樹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 60-64頁)。是據證人劉美連及游興旺前揭證述,堪認該棵 香樟樹係證人游興旺將樹苗交予劉美連種植在劉美連與其他 共有人共有之羅東鎮○○段000地號土地,證人劉美連既為 該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此部分亦有羅東鎮○○段000地號 土地地籍圖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卷第10頁),復無與其 他共有人成立分管協議,就其種植在此地號土地上之香樟樹 證人劉美連自屬有所有權之人,被告鋸斷該棵香樟樹,證人 劉美連即為直接被害人,從而證人劉美連就遭被告鋸斷之該
棵香樟樹向被告提出毀損告訴,自屬合法。
㈡、被告固坦承有持所有鋸子將該棵香樟樹鋸斷乙情(見本院簡 上卷第55頁反面),並有現場及遭鋸斷之香樟樹照片可證該 棵香樟樹確係遭攔腰整株鋸斷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11頁、 本院簡卷第11-14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被告確有毀 損該棵香樟樹犯行無訛。惟被告辯稱:係為防免9月的杜鵑 颱風又造成該棵香樟樹的樹枝、樹葉吹到其住處屋頂、陽台 ,致其住處像8月份颱風來襲一樣,因樹枝、樹葉阻塞排水 管而造成淹水,才會在颱風前一日下午持鋸子鋸斷等語。其 辯護人亦辯稱:被告係基於緊急避難始鋸斷該棵香樟樹等語 。經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伊係 在9月颱風來襲前一日即104年9月27日下午,持鋸子鋸斷該 棵香樟樹等語(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5頁、本院簡上卷第 22頁反面-23頁)。證人即被告子游政道亦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稱:其婚後1年搬離父母居住之羅東鎮○○路00號,但每 逢颱風天或前一日因不放心兩位老人家就會回到父母家中整 理。104年8月的蘇迪勒颱風風雨很大,貨櫃、樹木都被吹到 路中間,新聞報導說陣風級數達17級,是全台最高,當天其 有回家,在凌晨2點30分左右發現大水從樓上流到1樓客廳地 面,其與父親上2樓頂樓查看才發現2樓水深達30公分,因為 有很多樹枝、樹葉塞在排水管,其與父親一直整理到凌晨5 點多才又回到1樓處理因大雨灌到1樓的積水,1樓積水也深 約10公分。9月28日的杜鵑颱風,其在前一日也有回去竹義 路整理,該次颱風也是風雨很大,沿路的招牌、路樹掉滿地 ,其記得其父親係在颱風來前一日即9月27日下午把樹鋸掉 ,因為該樹正對著其父母住處後方陽台,頂樓沒有加蓋,所 以颱風來樹木、樹葉都會往陽台這裡吹過來,每次颱風來該 處頂樓、陽台都會累積超多樹葉、樹木,因為該棵樹樹葉茂 密、約有3層樓高,但從來沒有人整理、長期以來都是雜草 叢生、荒地,其父親係因為有前車之鑑,所以才會鋸掉該棵 樹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64頁反面-66頁反面)。並有告訴 人偵訊時提出之現場照片(上載該樹距離被告住處圍牆6.6 公尺、與地面距離高6.1公尺)、員警至現場拍攝及被告拍 攝之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7頁、本院 簡卷第11、13-14頁),足證羅東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 該棵香樟樹距離被告○○路00號住處後方陽台並不遠,且該 處確實雜草、殘枝叢生。況證人劉美連、游興旺於本院審理 時亦均坦承:在104年8、9月份2次颱風來前,沒有去修剪該 樹,平日也沒有修剪。該樹在被告鋸斷之前大約6米多,比 樹木現況高大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58頁反面、第69頁)。
而該樹現況已長至高達約2層樓高乙節,亦有辯護人庭呈之 現況照片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74頁),則該棵香樟樹遭被 告鋸斷前既高達6米多、2層樓高以上,又正對被告住處後方 陽台,證人劉美連、游興旺亦坦承平日均無修剪乙情,致該 處雜草、殘枝叢生。從而,證人游政道指稱:每逢颱風風雨 均會將樹枝、樹葉吹至父母住處後方陽台、屋頂造成排水管 阻塞而淹水,104年8月份之蘇迪勒颱風也因風雨將樹葉吹至 陽台導致阻塞,家中淹水、積水等語,應堪以採信。此外, 104年9月28日之杜鵑颱風最大強度為強烈、級數達20級、於 9月27日上午8時30分發佈海上警報、於同日下午5時30分發 佈路上警報,該次風速及豪雨造成鐵公路及航空交通多班停 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計至9月29日止計有3人死亡、農損 逾新台幣1.7億元乙節,亦有卷附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佈 概況表可證(見本院簡卷第24頁),足證104年9月28杜鵑颱 風確為強烈颱風,勢必夾帶巨量風雨。被告因8月蘇迪勒颱 風來襲,因風雨將正對其住處後方之該棵香樟樹樹葉、樹枝 吹至屋頂、陽台導致排水管阻塞而淹水,鑑於前車之鑑,為 免住處再次因樹葉阻塞排水管而淹水損害其財產之緊急危害 ,不得不於颱風來襲前一日下午自行鋸斷該棵香樟樹,以維 護其財產之安全,確實符合刑法第24條規範之緊急避難情形 無誤。再者依當時之客觀情形判斷,被告亦無避難過當之違 法。從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雖確有毀損之犯行 ,然該行為之違法性已遭阻卻,其行為應屬不罰,爰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毀損犯行,然亦具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 事由,其行為即屬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