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韋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韋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於民國104 年9月間,以附表所示之虛構人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陸續訂購14支智慧型手機,並以取貨付款之方式要求賣家將 貨品寄至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陳莛諺所經營之 統一超商利陶門市。嗣商品先後於同年月19日、20日、21日 寄達利陶門市,並通知林韋臣前來領取,林韋臣遂於同年月 22日凌晨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利陶 門市,向店員黃健智表示欲領取附表所示配送編號商品,黃 健智遂取出貨品並分裝成4袋後,放置於收銀櫃台外之地面 上,林韋臣即佯稱需等朋友拿錢過來,並佯持手機與他人通 話,再於同日凌晨3時32分許,向店員黃健智表示欲購買未 經冷藏之飲料及瓶裝水而支開黃健智,即趁店員黃健智前往 倉庫拿取飲料及瓶裝水疏未注意之際,於同日凌晨3時35分 許,徒手竊取黃健智所管領、尚未交付林韋臣之商品4袋(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5,06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 上開機車離去,嗣黃健智聽見店門開啟聲音,發現有異追出 查看,發現被告已然離去,遂即報警處理,並提供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案經黃健智、陳莛諺告訴暨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韋臣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 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警詢卷第1至4頁、105年度偵緝 字第32號卷第2頁背面、14至18頁、21至22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黃建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 統一超商利陶門市店長陳莛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 節相符(見警詢卷第5至7頁、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第14 至15頁、21至22頁),且有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 /退貨明細表及監視器翻拍畫面12幀在卷可佐(見105年度偵 緝字第32號卷第6、24至35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涉犯竊盜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年紀尚輕,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而事先圖謀徒手竊 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希冀不勞而獲 取得財物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且被告前有因侵占案件,經本 院於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緩刑二年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 稽),現仍於緩刑期間內,被告猶不知警惕反省檢討,再次 犯下本案,且犯案均係以類似之手法,即先以虛構之人名於 網路上訂購3C商品至超商門市後,再行以侵占或竊盜之方式 ,不法取得訂購商品後變賣現金花用(被告於檢察事務官前 自陳,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第16至17頁),並衡酌被告 所竊得之物品價值約新臺幣23萬5,060元(有大智通文化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退貨明細表,見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 第6頁),價值非低,且已將竊取之物變賣後,現金全數花 用完畢,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高中休學之 智識程度(警詢自陳)、目前無業(警詢自陳)、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警詢自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原進/退貨日型態 │配送編號│提貨人姓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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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9/19 │00000000│黃婷玟 │1萬9,0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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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9/19 │00000000│林辰宇 │1萬5,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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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9/19 │00000000│張家旗 │1萬9,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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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9/19 │00000000│黃慶恩 │1萬5,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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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9/19 │00000000│張家旗 │1萬5,800元 │
├──┼────────┼────┼─────┼──────┤
│ 6 │104/9/19 │00000000│鄧怡蓁 │1萬9,665元 │
├──┼────────┼────┼─────┼──────┤
│ 7 │104/9/19 │00000000│張家旗 │1萬5,565元 │
├──┼────────┼────┼─────┼──────┤
│ 8 │104/9/19 │00000000│林佳慧 │1萬6,050元 │
├──┼────────┼────┼─────┼──────┤
│ 9 │104/9/19 │00000000│林辰宇 │1萬5,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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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9/19 │00000000│陳冠廷 │1萬6,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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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9/19 │00000000│王多年 │1萬5,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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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9/20 │00000000│魏羽雯 │1萬6,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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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4/9/20 │00000000│林辰宇 │1萬6,570元 │
├──┼────────┼────┼─────┼──────┤
│ 14 │104/9/21 │00000000│黃婷玟 │1萬6,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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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23萬5,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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