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未○○ 癸○○ 卯○○ 乙○○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南 原 告 巳○○ 住彰 辰○○ 住彰 庚○○○ 住彰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午○○ 住彰 原 告 丑○○ 住南 戊○○ 住南 丁○○ 住南 己○○ 住南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南 原 告 辛○○ 住南 右一人與原 告卯○○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住南 原 告 子○○ 住南 訴訟代理人 寅○○ 住南右原告與被告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參照南投地政事務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所製作之使用現況圖,提供可行之分 割方案(本件業經多次曉諭,令原告參考上開圖面,提出可行之分割方案,惟原 告迄今仍未提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B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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