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483號
NTDV,87,訴,483,200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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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未○○
        癸○○
        卯○○
        乙○○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南
  原   告 巳○○  住彰
        辰○○  住彰
        庚○○○ 住彰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午○○  住彰
  原   告 丑○○  住南
        戊○○  住南
        丁○○  住南
        己○○  住南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南
  原   告 辛○○  住南
  右一人與原
  告卯○○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住南
  原   告 子○○  住南
  訴訟代理人 寅○○  住南
右原告與被告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參照南投地政事務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所製作之使用現況圖,提供可行之分
  割方案(本件業經多次曉諭,令原告參考上開圖面,提出可行之分割方案,惟原
  告迄今仍未提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永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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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