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5號
SLDA,105,簡,15,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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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翊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碧娥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 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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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