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張東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
├────────┬────────┼────┤
│ 起 號 │ 迄 號 │690 │
├────────┼────────┤ │
│000000000000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