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廖一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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