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92號
SLDV,105,重訴,292,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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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被   告 余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 年度 司促字第6727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墊款, 依兩造所簽立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23條約定「 因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涉訟時,由貴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有該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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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