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17號
SLDV,105,訴,917,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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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   告 陳智遠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告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   告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 3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17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至 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9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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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