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28號
SLDV,105,訴,828,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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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曹易峸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葉櫻惠黃壽強、洪卉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5,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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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