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曹易峸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葉櫻惠、黃壽強、洪卉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5,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