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98號
SLDV,105,訴,598,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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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曾逸嫻 
被   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 年5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 年2 月間收到本院民事庭通知書 ,內容告知伊為被告公司監察人,然其從未投資被告公司, 亦未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事證,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之 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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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