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海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盈臻
李俊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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