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被 告 周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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