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7號
SLDV,105,訴,167,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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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周心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帥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 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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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