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70號
SLDV,105,補,670,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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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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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