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一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朝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運送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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