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10號
SLDV,105,補,610,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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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辛鐸  
      祖君成 
      謝武賢 
      張順喜 
      吳海瑞 
      黃東福 
      林金樹 
      許仁招 
      李衛理 
      張續生 
      陳俊夫 
      洪文傑 
      劉健志 
      歐明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HIYI CONSTRUCTION(H .K .)CO .LTD 間確認
優先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5,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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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