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辛鐸
祖君成
謝武賢
張順喜
吳海瑞
黃東福
林金樹
許仁招
李衛理
張續生
陳俊夫
洪文傑
劉健志
歐明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HIYI CONSTRUCTION(H .K .)CO .LTD 間確認
優先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5,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