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游金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游金發(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羅玉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羅金珠(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羅玉珍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羅玉珍之子,羅玉珍前經鈞院 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284 號裁定宣告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紀金剛為監護人,惟紀金剛已於 105 年4 月15日死亡,故有另行選定監護人之必要,爰聲請 選定聲請人擔任羅玉珍之監護人,及指定羅玉珍之兄羅金珠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 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監護人死亡者,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其四親等內之 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並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民法1113條、第1106條第1 項第1 款、第1094條第4 項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本 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284 號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該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羅玉珍之 原監護人紀金剛既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其四親 等內之親屬,自得為本件聲請。本院審酌羅玉珍之父母與配 偶均已歿,現存最近親屬為子女即聲請人游金發,而羅玉珍 之兄弟姊妹羅玉妹、羅光輝、羅金鳳、羅金珠、羅光騰等人 均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羅金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此有同意書在卷可參,而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 故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羅玉珍之監護人、羅金珠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羅玉珍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第1 、2 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 定,於監護開始時,聲請人對於羅玉珍之財產,應會同羅金 珠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