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56號
SLDV,105,消債清,56,201606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債 務 人 潘俞君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子女姓名、出生 年月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 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 件(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 入狀況。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 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有無業務獎金、供應伙食或伙食津 貼等。
8.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 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9.說明債務人95年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並陳報毀諾當時 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及工作收入、薪資轉匯證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