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84號
SLDV,105,消債更,84,201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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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債 務 人 鄭健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 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陳報債務人於104 年8 月係於毀 諾。債務人應說明當時有何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繼續履行協商還 款方案。
4.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



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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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