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9號
SLDV,105,司聲,79,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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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武國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欣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欣蓉間修復漏水等事 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欣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前已向 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聲字第131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 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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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